什么是重婚?有什么法律后果?
时间:2019-11-0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现代文明国家大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已为多数国家明令禁止,我国亦不例外。重婚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即当事人在已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再与他人结婚,此时该当事人即构成重婚。“有合法配偶”,是指依法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或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配偶;“与他人结婚”,在民事领域是指与他人登记结婚,而在刑事领域还包括与他人虽未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
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虽然当事人无配偶,但其在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之结婚,此种情形亦可构成重婚,且双方均为重婚。需要明确的是,此时无配偶者必须“明知”他人有配偶,否则该无配偶者不构成重婚,而对方则单独构成重婚。之所以不要求有配偶者必须“明知”,是因为有配偶者在与他人重婚时对自己有配偶的事实必然是明知的。
重婚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重婚的民事法律后果和重婚的刑事法律后果。重婚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是当事人因其重婚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上的不利后果;重婚的刑事法律后果是指因当事人重婚所致的刑事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三、重婚的民事法律后果
1、重婚行为所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据此,因重婚行为所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依法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重婚是法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之一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故当事人有重婚行为,其合法配偶以此要求与之离婚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3、重婚在离婚诉讼中是无过错方据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故当事人重婚且因重婚行为致其与合法配偶离婚的,该配偶可以作为无过错方据此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四、重婚的刑事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即是对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法律规定。如前文所述,重婚有两种情形,即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后一种情形下,双方均构成重婚罪。如无配偶者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则该无配偶者依法不构成重婚罪,只单独对对方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依法构成重婚罪自不必说,若其与婚外异性不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此种情形下是否构成重婚罪?根据婚姻法有关精神,自1994年2月1日起法律即不再认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的法律效力,那么上述情形是否构成重婚罪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据此,自1994年2月1日后,虽然在民事领域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在刑法领域对于已有合法婚姻关系而又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仍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最后还要特别说明的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配偶者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其行为既触犯了重婚罪的法律规定,又触犯了破坏军婚罪的法律规定,即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这种情况即是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按照刑法理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在该两罪中择一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根据上引法条,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军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罪的法定刑明显高于前罪,故此时应按破坏军婚罪定罪处罚,不再定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