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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3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甲、乙再婚,乙有三个子女丙、丁、戊。甲、乙结婚时,丙、丁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只有戊尚未成年。后因为甲做生意失败等原因,甲、乙离婚,当时戊已成年。现甲年迈多病,生活自理能力差有无生活来源,遂起诉三个继子女丙、丁、戊,要求三人支付赡养费。三人辩称,当时丙、丁均已经成年并工作,所以与甲不存在抚养问题。三人的亲生父亲每月都支付抚养费给戊,戊与甲之间也不存在抚养关系,因此,我们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与乙结婚时,丙、丁均已成年,与甲之间不应存在抚养关系,因此,甲要求丙、丁承担赡养义务,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戊当时年龄尚小,故应视为甲对其进行了抚养。戊虽辩称其亲生父亲每月都支付抚养费,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对此无法采信,在甲目前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判决戊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只要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在继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继子女就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