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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违约责任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2-09-1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第一、二者同属民事实体法所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其在法律上具有补偿、抚慰、惩罚三重功能。我国随着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基本确立了民事赔偿方面的精神赔偿制度。

  可见,违约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同属民事诉讼的诉求,且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实际损害”的计算并不天然排斥精神损害,我们有理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包含精神损害。

  第二、法院对二者进行区分对待,实际上不符合现行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非常明确,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民事诉讼法》第8条还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11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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