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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1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但“婚内强奸”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
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形:
(一)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并未开始共同生活(农村俗称“过门”)。此时,一方悔婚并提起离婚之诉,对方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
(二)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其间,一方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
之所以应当认定上述两种情形构成强奸,主要因为夫妻生活不仅要有“形式”(领取结婚证)、也要有“实质”(共同生活)。虽然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为:
(一)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为女性;
(二)客观上强奸罪的犯罪分子需要对女性实施暴力的手段,如殴打、捆绑等直接危害到妇女人身安全的行为,强迫妇女,使得妇女违背自己的意志;
(三)犯罪分子必须是年满十四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是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