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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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般情况下,解除强制措施后,扣押的物品应当发还给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期限内必须及时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物品不属于违法物品,或者在调查中发现无需继续扣押,则应当解除扣押并返还物品给当事人。
此外,扣押期限通常不超过30天,若需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对于需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物品,这些时间不计入扣押期限,且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还需对扣押物品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如有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扣押货物时,必须开具相关清单。
若工作人员未开具清单,该行为不合法,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维权。
扣押是限制公民、法人的财产使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旨在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隐匿或毁坏证据。
被扣押的财产由行政机关或委托人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若有损毁,行政机关应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