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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能否在刑事庭审中作自我辩护?

时间:2024-12-3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自我辩护是指被告人不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而由自己直接在法庭上进行的辩护活动。这包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意见,提供或申请法庭调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及就量刑问题进行陈述等。自我辩护权是保障被告人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被告人防御权的尊重。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对于控方提出的证据享有法定的质证权。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询问和核实的过程,旨在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确保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确实充分、合法有效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针对控诉方提出的任何证据提出质询,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各类证据。通过质证,被告人可以指出证据存在的矛盾或瑕疵,要求控方进一步举证或补正,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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