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25-01-0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当被告人选择做无罪辩护时,辩护人确实有可能选择进行有罪但罪轻的辩护,即通常所说的“有罪辩护”。这一做法主要基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辩护策略的实际需要。
1.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无罪理由不成立,或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充分、确凿,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辩护人可能会选择从罪轻的角度进行辩护,以争取对被告人更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2.辩护人在进行有罪辩护时,不能违背被告人的意愿,更不能指控被告人犯罪,而是应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为被告人提供最佳的辩护策略。
辩护人选择进行有罪辩护的情形,主要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无罪理由不成立,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2.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和调查取证,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3.辩护人出于维护被告人利益的考虑,认为进行有罪但罪轻的辩护更有利于实现辩护目标。在进行有罪辩护时,辩护人应充分尊重事实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