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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1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面对没钱交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情况,可以提供保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并非仅限于交纳保证金,还包括提供保证人这一选项。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具有明确的规定性。
1.保证金的交纳形式必须为货币,且限于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这意味着,保证金不能以有价证券、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形式来替代。
2.交纳保证金的主体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亲友、法定代理人或单位。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前可能面临的人身自由限制,以及实际操作的便利性。
3.保证金应直接交纳至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这体现了“罚交分离”的原则,有助于对保证金收取、管理和处理的监督,确保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