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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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3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admin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吴女士于2010年5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初,吴女士诞下一子张小明。婚后几年来,张先生经商,生意做得有声有色,在外也包养了不少情妇,经常夜不归家。吴女士婚后一直做全职妈妈,照料家庭,一直依靠丈夫提供经济来源。
双方经常对张先生婚外情的事情发生争吵,双方感情恶化,张先生索性在外租房住,也不往家里给家用。吴女士天天在家中以泪洗脸,小明也许久没有见到爸爸,性格开始变得孤僻,很少与别人交流。为了减少孩子因这场风波而受到的负面影响,吴女士决定起诉离婚,张先生也同意离婚,不过两人因为儿子的抚养权发生了争议。
吴女士认为张先生婚外出轨,道德沦丧,对儿子影响甚大,没资格作为小明的父亲。张先生却不以为然,认为婚外情不影响儿子抚养权的争取,反而主张吴女士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能力抚养儿子。那么吴女士如何才能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呢?
鑫霆分析
一、子女抚养权的裁判规则
根据成说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法院在审理抚养纠纷时,基本是围绕“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来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子女年龄、子女意见、父母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等等,都会成为法官判断子女归谁抚养的考量因素。
1.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母亲抚养的居多,但这并非绝对。如果有证据证明母亲有下列情形的,父亲还是可以争取到抚养权: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2. 对于2周岁—8周岁的子女,法官会结合各方面因素考虑由哪一方抚养更为有利于子女。我们可以简单将有利于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因素看作是加分项,把不利于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因素看作是减分项,哪一方的得分更高就更有可能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有利的加分项:
(1)学历(受教育程度更高);
(2)工作性质(工作压力较小,有更多的时间照顾孩子);
(3)收入情况(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照顾子女的情况(与子女互动频繁、积极参与子女学习、成长生活等);
(5)协助抚养人(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近亲属等可以协助抚养孩子);
(6)丧失生育能力或超过适龄生育年龄等。
不利的减分项:
(1)已有其他子女;
(2)有婚姻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
(3)有影响子女成长的不良嗜好,如吸毒、酗酒、赌博等;
(4)在以往照顾子女的过程中存在问题,如忙于工作或其他事宜无暇照顾子女的,对子女缺乏耐心或者方法不当的,与子女关系不融洽的以及有打骂子女情形的。
3. 对于8周岁以上的子女,法官除了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及条件外,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意见往往会显得很重要。
二、一方能否以另一方出轨为由获得子女抚养权?
一方婚内出轨与子女抚养权取得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婚内出轨,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但并不一定会影响子女抚养权的争取。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更多的还是根据上述裁判规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裁量。
鑫霆建议
一、调整适合抚养子女的生活方式
抚养方是否具备稳定的经济收入以保障子女生活必要需求,是法院一大考虑因素。吴女士婚后全职在家,经济上完全依赖丈夫,这难免会成为吴女士争取抚养权的“减分项”。律师建议,吴女士可适当调整生活方式,重新步入社会,谋取一份收入稳定且不过分影响子女抚养的合适工作。这既有利于争取儿子抚养权,又有利于重塑独立自信的人格。
二、往“加分项目”方向收集证据
法庭之上,证据为王。吴女士应往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加分项目”方向收集证据,证明其本人是有足够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去抚养儿子,且儿子无论是生活上还是教育上也倾向依赖于她。另外,鉴于吴女士和张先生现已分居,儿子一直跟随吴女士生活并且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法院会考虑到尽量不改变儿子的生活环境,判决儿子由吴女士继续抚养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吴女士也可往这方面多收集相关证据。
三、收集丈夫婚内过错的证据
虽然一方出轨并不必然剥夺该方的抚养权,但一定程度上可反映过错方的人品道德从而在心证上影响法官的裁量。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丈夫在外与第三者生育非婚生子女或是存在其他重大过错如家暴、酗酒或赌博等恶习,这对于吴女士争取抚养权会起到极大的帮助。
四、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问题
父母离婚对孩子无疑是一个巨大的伤害,但是要切记,孩子不是我们离婚的战利品。吴女士应当注意关注儿子的心理成长,良好沟通,教育儿子正确认识父母关系的转变,避免给儿子留下心理创伤和长久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