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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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7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方死亡后,若要开具事实婚姻证明,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男女双方需符合事实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生存的一方或相关亲属可以依据这些要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1.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共同居住记录、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据、以及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自愿结婚且无配偶及血缘关系的证明等。
2.完成证据材料的收集后,生存的一方或相关亲属可以向当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提出申请,请求其根据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出具事实婚姻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事实婚姻目前已不被承认。
事实婚姻需具备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这是因为在该日期之后,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再被视为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这意味着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以夫妻身份相待,对外也宣称是夫妻关系。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这些实质要件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