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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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1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瑞昌市看守所。李某某取得的承租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属于瑞昌市看守所所有,其中的32793元李某某应返还给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看守所的诉讼请求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李某某依据无效合同建造违法房屋并以该房屋取得拆迁补偿款,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应返还给征收单位瑞昌市湓城街道办事处,瑞昌市看守所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