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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2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在转让过程中,若双方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关于转让费的退还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此种情况下虽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违约,但可能涉及缔约过失责任。
1.如果转让过程中,一方因信赖对方将会履行合同而遭受了损失,且该损失是由于对方的过失(如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提供虚假信息等)所导致,那么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2.在此情境下,转让费作为受损方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之一,理论上是可以要求退还的。
3.具体能否退还以及退还的数额,还需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于转让未签合同退费的法律依据,主要可参照《民法典》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条明确列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
若转让过程中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