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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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电话:136610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电话:1371798XXXX。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06XXX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06XXX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不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生活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属于典型的认定事实不清。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而在原审诉讼中,被上诉人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感情破裂的情形,就主观的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并准予双方离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认为双方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理由如下:
1、在本案当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自由恋爱,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
双方婚前系同一单位的同事,虽在不同的部门,但联系较多,因人生观、价值观相同且有共有语言,加上双方都是从事教育工作,对对方有更多的理解和照顾,在被上诉人参加考试期间,上诉人也给予了较好的安慰和支持。在经历了一年多的了解后,两人都认为对方就是自己可以依靠一生的幸福伴侣,就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在原审《民事起诉书》中明确予以认可,客观的说双方的婚姻基础比较牢固。
2、双方婚后感情较好,被上诉人在原审《民事起诉状》中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婚后对被上诉人关心呵护,体贴入微,并在工作和学习中对被上诉人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最大限度的支持。在生活中也尊重了被上诉人回民的生活习惯,上诉人尽到了做丈夫的责任。在上诉人的一审答辩状中,具体的细节作了详细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