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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1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结婚见面礼在其性质上通常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见面礼,作为婚姻习俗中的一部分,往往在婚姻关系确立时由亲友赠送,通常被视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自愿赠送的财产,依据我国传统习俗及法律规定,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当然,这一判断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如赠送人的明确意愿、赠送时的特定情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一规定清晰地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中特别指出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有特别规定)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结婚见面礼作为受赠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