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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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1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网络赌博本身触犯赌博类相关罪名,而参与网络赌博涉及的资金流转等行为可能构成掩饰犯罪所得。
若为网络赌博提供资金结算等帮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掩饰犯罪所得。比如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收取赌资等。这是因为赌博所得资金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对其进行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等行为,符合掩饰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
不过,具体是否构成此罪,要依据行为人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等综合判定。如只是偶尔正常网络转账,对资金性质不明知与赌博无关,一般不构成。若明知是赌博资金仍协助处理,就可能面临该罪名指控。参与网络赌博是违法行为,可能会被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若网络赌博涉及开设赌场等更严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