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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款买婚房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时间:2020-05-1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定居大西北的张武(化名)和住在上海的萍萍(pingping)(化名)是远房表兄妹。2006年3月,张武委托萍萍(pingping)将他名下位于上海市曹杨路的房屋出售,萍萍代办后,得款72.50万元。但萍萍并未将钱转交,而是以筹办婚事为由,向张武暂借这笔钱。双方随后确认,扣除中介费7500元后,实际借款数为71.75万元。随后,萍萍将这笔钱款陆续转账至准新郎肖源(化名)的银行账户,两人约定,待还清银行按揭贷款后,两人共享所购凤凰小区的房屋产权。

  2006年6月,萍萍与肖源登记结婚,同年12月20日,由肖源起草书写一份借据,借据上确认萍萍借张武71.75万元,用于购买凤凰小区房屋产权;该借款以分期形式还款,自2007年起每年还款10万元,至还清为止。萍萍在该立据人处签名。

  婚后,萍萍与肖源产生矛盾,萍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2月10日,张武致函向萍萍催款,要求最迟于2009年底前全额还清借款,并自2006年12月20日起按借款本金15%的年利率标准支付借款利息,直至还清为止。萍萍接函后,于2月24日单独回函给张武,同意表哥提出的全部要求。同年9月,萍萍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后又撤诉。2009年10月,萍萍再次提出离婚诉讼。11月,法院判决不支持萍萍的诉请。

  因萍萍未履行分期还款义务,2010年1月,张武起诉把萍萍、肖源告上法院。法庭上,萍萍辩称借款是她在婚前向表哥所借,但借款后已将全部钱款交给了肖源,用于归还凤凰小区房屋贷款。借款的用途为双方带来了共同利益,故要求确认上述借款由双方共同归还。

  肖源则辩称,自己并没有向张武借过钱款,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前,该债务属萍萍个人债务,应由萍萍单独承担还款责任,包括擅自许诺的高额利息。

  法院以为,本案借款发生在萍萍和张武之间,有萍萍签字的借条为凭。虽然婚后凤凰小区房屋的产权变更为夫妻共有,但不能改变债务属萍萍婚前的个人债务性质。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该笔债务由萍萍独立承担归还的义务。(通讯员李鸿光记者钱朱建)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
       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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