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13682250268

律师形象照

广州律师,广州越秀区律师事务所,鑫霆律师

联系律师

    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债权人死亡了,他的债权由谁提起起诉

时间:2022-05-18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债权人死亡了,他的债权由谁提起起诉

   债务人死亡的,如果债权有担保,可以起诉担保人,债权没有担保的,可以起诉继承债务人遗产的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二、债权人死亡还要还钱吗

  债权人死亡还要还钱。债务人死亡后,如果有遗产,则债权人可以请求继承人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用于偿还债务。债权人死亡后,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代表债权人行使债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三、债权人死亡,其妻子能否要求债务人还款

  债权人死亡,其妻子如果是债权人的继承人,能要求债务人还款。债权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被继承,而债务人的欠款一般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所以其妻子可以依据遗嘱或者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继承该债权。

相关阅读: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