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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离不良资产需要什么法律程序

时间:2022-05-2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剥离不良资产需要什么法律程序

  (一)专人催收

  银行自身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催收。仍留在银行的不良资产,一类是已无收回可能的呆账,一类是1996年《商业银行法》生效、商业银行自主权扩大后发生的应收未收的贷款及其利息。这后一部分不良资产发生时间不长,情况明朗,收回的可能性较大,应由债权银行成立专门机构、调集专人催收。对主动想办法归还拖欠贷款的企业,银行应积极给予其所需的新的贷款支持,以鼓励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

  (二)冲销

  加大对不良资产的冲销力度。对已无收回可能的不良资产,只能用各种办法冲销。

  (三)售国有股

  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革,公开发行股票后,可考虑出售部分国家股权,用所得资金冲销不良资产,偿还银行贷款

剥离不良资产需要什么法律程序

  二、不良资产剥离条件

  (一)主体资格的限定性。债权转让一般不限定当事人,但不良资产剥离对当事人双方均有限定,只能发生在国有商业银行与国家成立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即有资格接受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受让人为资产管理公司,其他法人、个人不具备受让人主体资格。

  (二)债权范围的限定性。债权转让一般不限定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范围,但不良资产剥离中国家政策对商业银行所转让的贷款债权有限定,一般仅限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包括“四级分类”中的呆滞 、呆账贷款或 “五级分类”中的次级 、可疑、损失类贷款。

  (三)双方合意的限定性。债权转让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前提,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能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而不良资产剥离中双方当事人合意程度受到限定,以国家政策为指导 ,剥离资产的规模 、程序 、方式、利息豁免、资金清算等方面内容都由国家政策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合意程度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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