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13682250268

律师形象照

广州律师,广州越秀区律师事务所,鑫霆律师

联系律师

    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有哪些

时间:2023-02-2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有哪些

1、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分别有以下几点:规范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既保障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也保障了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有效地防止了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其他规定。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1)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2)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相关阅读: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