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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3-02-2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不安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1、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抗辩权与请求权的区别是什么

1、抗辩权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但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根据。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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