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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3-0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债务人享有债权,且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代位的结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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