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23-03-0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1. 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不必然导致借款担保合同无效
借款人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但无证据证明债权人银行参与骗贷等不法行为,担保人主张免除责任的,应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到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3. 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骗贷,所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如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应为无效,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4. 银行上级主管领导受贿,不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银行上级主管领导存在经济犯罪行为,但无证据证明贷款过程中有违法犯罪问题的,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不能免除。
5. 借款经办人涉及犯罪,不影响债权人民事诉讼权利
借款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伪造印章等刑事犯罪,不影响贷款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
名义借款人未占有、支配、使用贷款,亦未参与贷款诈骗等犯罪活动,故贷款人要求其连带清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7. 因资金拆借引发损害赔偿,应依过错确认各自责任
因资金拆借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应根据双方间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效力如何,及各自过错确认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