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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3-08-1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合同当事人发生分立,其债务由谁承担?

保证责任期限及法律适用问题。

基本案情:1994年5月,原某市税务一分局向某市建行办事借贷100万

元,期限一年,用途建房。担保单位为某市汽车运输公司,并约定借款到期,借款单

位如不能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合同签订后,办事处分两笔向税务一分局共计

发放了100万元贷款。市国税一分局于1994年11月归还本金20万元,后因

税务体制改革分设为国税局和地税局。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地税局于1998

年4月归还本金80万元。至此,该笔贷款本金全部收回,但国税局、地税局对所欠

贷款利息认为原税务一分局不能作为借款主体,合同无效,拒不偿还。为此,该办事

处诉至法院,要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归还所欠贷款利息659614.46元,保

证人汽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原告某办事处利息损失659514.46元,由被告

国税局、地税局各半偿还。两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国税局、地税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由国税局承担责任部分,变更为地税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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