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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2-17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当三角债务出现时,如果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但请注意,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1.如果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同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也受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三角债务的大量存在,往往是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扮演了多个角色。
1.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同样需要注意,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除外。
2.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情况,可以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抵消。
3.法院在处理三角债务时,会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决。这包括但不限于对代位权行使的审查、对债权抵消的审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