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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明确

时间:2025-08-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

  1.保管人验收后,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除因自然原因导致的以外,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仓储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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