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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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
1.保管人验收后,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除因自然原因导致的以外,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仓储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