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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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1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它是随着当事人缔约、履约和履约后关系的建立、存续而产生和发展的。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确定;但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是从一开始就确定的,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要求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的利益;
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