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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欺诈案 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

时间:2024-06-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在订立过程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劳动者实施欺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劳动者有争议的,则由劳动者去申请劳动仲裁以确认劳动合同效力;如果劳动者自知理亏,没有争议,那么用人单位发出解除通知之日即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用人单位仅需支付该日以前的劳动报酬即可,而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对劳动合同因欺诈而导致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应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出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请求。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同岗位员工的工资水平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因劳动者的欺诈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利益受损的,劳动者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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