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13682250268

提存标的的给付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4-10-1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的制度。

一、标的物提存条件有: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标的物提存的方法如下:

1、提存人应当在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申请书。

2、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起三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相关阅读: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