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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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1-2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效;
(五)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七)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八)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