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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时间:2022-09-1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人权。人权是之所以为人而应该享有的权利,对人权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我国法律体现对人权的保护。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明确将对人权的保护纳入其中。精神权利是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律对人权保护的完善程度。违约和侵权是两个民法最为关键的构成部分,仅在侵权领域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在违约中并没有涉及对精神损害的法律保护,不利于人权的全面保护,与我国以人为本的国策相悖。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其发展应适应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正如前文所言,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因合同违约而造成的精神损害的案件大量存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国内法律存在空白,部分法官借鉴了国外相关法律而支持了原告对于违约责任重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此类判决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突破,它打破民法及合同法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的传统,创新的适用了外国司法实践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但这只是少数情况,更多的案件审判由于没有立法上的依据,使得法官在对违约诉讼中的当事人精神权利的保护产生了操作上的困难,法官心中明知精神损害的存在却因无法律依据而不得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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