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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时间:2019-11-3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合同签订了并不一定有效,即使是劳动合同也是如此。例如用人单位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期限的话,那么便是无效的。所以下面是鑫霆律师为大家介绍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大家可以咨询鑫霆律师。

  一、无效劳动合同有哪些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11、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2、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无效劳动合同有哪些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全部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部分无效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而,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其法律后果是: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主观上有违法错误,包括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过错可能是一方的,也可能是双方的,它是由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后果,因此,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等等合同都是无效的。以上便是鑫霆律师,为大家带来无效劳动合同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鑫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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