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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的条件

时间:2024-03-0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的条件

1、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2、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复核程序

1、首先,申请复查的主体与申请原鉴定的主体大体一致,都有工伤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不同之处在于,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申请复查,但在一开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保险经办机构并不在申请主体之列。

2、其次,申请复查鉴定有时间规定,必须在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

3、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由设区的市级鉴定委员会作出,因此复查鉴定的受理机构就必须是比设区的市级更高一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当事人不得任意选择鉴定机构。

4、最后,复查鉴定结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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