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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有什么性质

时间:2025-08-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仓储合同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订立的,约定由保管人存储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性质: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达成一致时,合同即成立,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2.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仓储物的劳务,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即双方互为对待给付,因此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仓储合同为要式合同。仓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须经保管人签名或盖章,以体现合同的严肃性和保管人资格的合法性。仓单作为有价证券,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凭证性: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这表明仓单具有表彰仓储物所有权的权利凭证性质。

  2.流通性:由于仓单可以转让,使得仓单具有流通性,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来转移其对仓储物的所有权。

  3.无因性:仓单的流通性决定了其具有一定的无因性,即仓单的持有人只需持有仓单即可主张权利,无需证明其取得仓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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