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25-08-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常见的仓储合同违约行为包括拒绝履行、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履行不适当。
1.拒绝履行是指仓储合同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无法律或约定根据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例如,存货人在储存期间届至时,保管人履行了储存与保管义务后,不支付仓储费;或保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返还仓储物或将仓储物挪作他用等。
2.履行不能是指当事人应履行义务的一方无力按合同的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这可能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如仓储物因毁损、灭失而不能履行;也可能是由于主观过错而不能履行义务,如保管人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
3.履行迟延是指因可归责于义务人的原因,未在履行期内履行义务的行为。
例如,保管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返还仓储物,存货人未按时将货物入库,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仓储费用等行为均属于履行迟延。
4.履行不适当是指未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的行为。
在仓储合同中,这可能涉及在货物的入库、验收、保管、包装、货物的出库等任何一个环节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去履行。 在仓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拒绝履行是违约行为的一种典型表现。
1.这种拒绝可能是无理由的,也可能是基于某种误解或纠纷。无论是哪种情况,当仓储合同的义务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即构成了拒绝履行。
2.对于拒绝履行的行为,权利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