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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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07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发商须在所售商品住宅交付六十天内,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办理房屋产权所需相关资料;若逾期提交,导致消费者无法按照约定日期或法定期间获取产权证明书,开发商应负有相应违约责任。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
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