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离刑事犯罪有多远……
时间:2019-11-1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范律师
近年来,随着房价不断上涨,为获得更高的出售价,出卖人“一房二卖”的情形时有发生。殊不知,其中却隐藏着各种民事违约风险,甚至是刑事犯罪风险,而这些风险都确确实实地发生了。白云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出卖人因“一房二卖”被判刑的案件,值得购房人和售房人重点关注,引以为戒。
签订房屋网签合同后,又与他人再签购房合同
2017年1月12日,方某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与区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方某向区某购买其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地房屋,房屋面积73.48平方米,成交价120万元。
合同签订后,方某依约支付了定金5万元、6000元按揭代理费、3万元中介代理费。此后,方某按合同约定履行,签订了按揭协议,而区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交易进程。
2017年3月,方某到房管部门查册并申请调取涉案房屋交易存档材料,这才发现,早在2016年12月30日区某与案外人曾某就涉案房屋办理了网签合同,并于2017年2月8日过户至曾某名下。
2017年3月23日,方某将区某起诉至白云区法院,请求区某赔偿合同违约金12万元、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赔偿已支付的中介费3万元和按揭费6000元等。
时间线索
2016.12.30区某与案外人曾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网签合同。
2017.01.12区某又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5万元。方某按合同约定签订按揭协议。
2017.02.08区某将房屋过户给案外人曾某。
2017.03方某查册发现涉案房屋在案外人名下,区某拒绝退还定金,下落不明。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方某提交的 《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查册表及《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显示区某于2016年12月30日在与案外人曾某签订了网签合同后仍于2017年1月12日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方某,并在收取方某的50000元定金后又将房屋过户至案外人曾某名下。经多次联系,区某现下落不明。经审查,区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接下来方某是否能通过刑事程序得到救济?
刑事追诉
案件依法移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立案。2017年11月7日,区某在珠海市拱北口岸被边检人员截获。2018年3月8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区某犯合同诈骗罪。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区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区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决区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区某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人民币10000元、港币11300元,发还给被害人方某;继续追缴区某的犯罪所得(扣除已发还部分),发还给被害人方某;追缴不足以清偿被害人损失的,责令区某向被害人方某退赔。
“一房二卖”风险极大,以侥幸心理获取利益不可取,广大网友切莫以身试法
律师提醒
在此案之前,区某也曾因涉案房屋存在另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案中,房屋出售之前已经处于法院查封状态,而区某未将房屋查封事实告知买受人,导致房屋交易无法履行,区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中介公司未将房屋查封情况向买受人如实披露,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法院依法判决区某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判决中介公司对区某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该案中区某承担的仅是民事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买卖中的违约行为有可能不只承担民事责任,如若出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且占有的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则有可能触犯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区某先与案外人曾某签订了网签合同,又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收取了定金5万元,随后却将房屋过户至曾某名下,之后拒绝退还方某定金并逃匿,区某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启动刑事程序。
在此特别提醒,房屋交易属于大宗买卖,交易各方均需谨慎审查、签订合同。
作为买受人,应当认真审查房屋产权资料,包括房管部门的查册记录,确认出卖人是否为所有权人、房屋是否已出售、是否存在网签记录等情形,并细化合同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纠纷。
作为出卖人,应当知晓“一房二卖”的民事违约风险和刑事追责风险,如实披露、告知房屋基本情况,切勿以抬高价格或其他缘由冒险通过“一房二卖”获取利益。
作为中介公司,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