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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产权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房改房产权如何界定?

时间:2024-06-1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1、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

  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不需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但其房产证上有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成本价采购等记载,因此在再进行转让时,买卖双方应根据各地不相同的规则补缴必定的费用,不然不能处理过户手续。

  2、按规范价采购的房改房:

  按规范价(报价低于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也不须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在2003年之前,已购房改房(含成本价和规范价房)上市需批阅,收益需按必定规范和原产权单位分红,规范价房改房出售时原产权单位还具有优先采购权,这些约束现在都已取消(除非在与产权单位签定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好)。在再进行转让时,买卖双方也应根据各地不相同的规则补缴必定费用,不然不能处理过户手续。

  3、按规范优惠价采购的房改房:

  按规范优惠价采购的房改房与按规范价采购的房改房的约束条件是相同的。

  规范优惠价是比规范价更优惠的一种方法,依照规范优惠价采购的房改房,其产权人要想再上市买卖时,与规范价产权房改房的买卖是相同的。

  房改房的产权年限是从它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使用权开始到之后的70年止。

  目前房改房的年限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以前就有土地证的。说明该房改房在当初获得土地的时候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它的土地使用证上已经标注了它的产权年限。也就是从当年获得土地使用权那天起到之后70年止。这样的房改房大部分处于房改后期,已经开始实行土地出让了,这样的土地产权的性质为出让所得,也就是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第二种是没有土地证的。房改房大部分土地性质属于划拨,当年计划经济下房子都是单位分的,建房土地也是单位向国家申请,国家划拨过来的。后来实行商品房之后,土地都是招拍挂,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这样的土地性质属于出让所得。那么划拨取得的土地就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从近几年开始,国家实行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一为不动产权证。那么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那部分房改房,在过户交易时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从房产证变成不动产证。起始日期也就从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始起到今后的70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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