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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在强制执行房产时如何确定权属登记人

时间:2025-06-0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产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所有人拥有合法产权的唯一有效凭证,未经登记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房产转移须凭房屋权属证书才能申请办理。从司法部门来讲,法院可以通过生效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即可裁定、判决房产转移(包括强制转移),但必须要进行才能生效。房产转移要凭房产证,不能凭一张法律文书就替代了行政行为。

    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由于权属不明而导致执行不当的情况,如一些被执行的房产存在明显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比如是违章建筑、未缴清或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存在转让对象上的限制,或者是不能进入权属登记程序。因此,也就不能进入执行程序。某些被执行的房产虽有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但被执行人没有申领房产证,或者借故拖延不办,法院也没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办理房产登记,致使可以合法领证的房产无房产证而被执行。

    在决定查封、协助执行之前,法院要事先作准确、细微的调查,对不符合房产登记条件的房产,不能简单地强制执行。如违章建筑、权属不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情况,都属限制转移的房屋。若法院查封房产交易受限制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告知法院无法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法院若坚持查封,建议可查封,但对该房屋暂不要求执行,等房屋权属状态明确后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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