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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

时间:2019-11-1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范律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诉讼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的存在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等情形。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后,改变了《民法通则》原有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变更为三年。

  案情简介:

  刘某购买了一台电动车,于2015年8月2日驾驶电动车与被告汤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汤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刘某的法定继承人于2018年7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出售涉案电动车的某车行及该车行的经营者朱某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49397元的20%即269879元。

  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两被告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事故发生于2015年8月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实施之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却规定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根据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即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应当适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被告,诉讼时效中断,该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为持续性事由,待该中断事由消除后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另原告主张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民法总则》实施之日2017年10月1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二年,原告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诉讼时效认定的关键点在于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点的确定问题。在《民法总则》实施以前,《民法通则》仅规定了中断的事由,并未规定起算的具体时间节点,《民法总则》对此则明确了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时间点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算。本案事故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以前,原告通过提起诉讼,本案诉讼时效中断,但该案的一、二审审理期间从2015年11月3日跨越至2017年5月4日,如果直接从2015年11月1日重新计算二年的诉讼时效,那么截至本案原告起诉时即2018年7月13日,该案已过诉讼时效,这显然是与我国民事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所以,将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认定为持续性事由,待该诉讼程序终结时再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既符合我国民事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又与我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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