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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应符合法定程序

时间:2019-11-2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案  号:(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37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林某为客运公司驾驶员,双方于2013年9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3年5月20日客运公司在召开的安全会议上将公司制定的《运行纪律管理规定》发给员工并要求签字。2014年8月4日客运公司以私收票款为由,依据《运行纪律管理规定》,作出了《关于对林某同志严重违反公司﹤运行纪律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与林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撤销客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林某同志严重违反公司﹤运行纪律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案例分析:

  客运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没有合法依据。客运公司主张《运行纪律管理规定》已经林某在内的19名劳动者的签字认可,但该签字行为仅仅表明了客运公司将《运行纪律管理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了告知以及林某作为劳动者对《运行纪律管理规定》的知晓,并不能反映出该规定的制定系经全体职工参与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后确定的结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风险提示:

  1、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时,应保证该规定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后制定,并可以采用视频录像刻制光盘存档等方式保留制定该规定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的证据;
       2、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工会(本单位未设立工会的可以向所在地工会组织)告知、备案、征询意见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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