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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临时工”还是劳动用工?

时间:2019-11-2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案  号:(2016)苏0508民初5444号
 
  案情简介:
 
  房某于2015年12月25日进入汇邦公司工作。房某在职期间,汇邦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个月后,汇邦公司辞退了房某。

       汇邦公司主张,房某系其雇佣的临时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房某诉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房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风险提示:
 
  根据现行的劳动法规,国内已不再存在所谓的“临时工”,企业认为的“临时工”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关系:
 
  1、劳务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情形通常是类似于承揽关系的情形,虽然不要求必须有产出物,但是一般要求有一个明确的劳作结果,至于劳作过程一般不做细节要求,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安保等替代性较强且属于辅助性质的工作岗位;
 
  3、非全日制用工:适用于工作时间灵活且较短的岗位,但是此种岗位企业一般不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就会给发生工伤企业担责埋下隐患。
 
  综上,企业雇佣人员时应当明确其与被雇佣者的具体关系,并且应当签署相应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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